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该文件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的《进口饲料登记证》,同时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针对宠物食品专门增补这了两个目录。
需要指出的是:《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对于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农业bu2014年*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款规定:“境外企业**向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由境外企业生产的、**向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申请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bu登记注册,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后方可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给农业部,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书面材料评审通过后,再进行产品的样品检测,检测合格没有问题后,即可颁发证书。
前后用时大约4个月左右